案例一 儋州某药店不凭处方销售氢溴酸右美沙芬片案
2024年3月,儋州某药店未遵守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,将处方药氢溴酸右美沙芬片销售给未成年人,造成未成年人服用后出现药物中毒症状并住院治疗。该药店违反了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,儋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七十二条,给予该药店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10万余元的处罚。
警示意义:氢溴酸右美沙芬片是处方药,购买需要凭处方和实名登记,且严禁向18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。该药品若按医嘱服用可以起到镇咳效果。但大剂量服用时,会引起欣快感和成瘾。本案中的药店未遵守有关规定,将氢溴酸右美沙芬片销售给未成年人造成危害后果,从而受到处罚。5月7日,国家药监局、公安部、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《关于调整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(2024年第54号)》中明确,今年7月1日起,将右美沙芬、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、纳呋拉啡、氯卡色林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。无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的药店不得经营。
案例二 某跨境电商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经营药品案
澄迈某电商与国内多个公司合作,将这些公司报关入保税仓内的药品进行销售。经查,该电商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。该电商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,澄迈综合执法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条,给予该电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15万余元的处罚。
警示意义:随着网络发展和百姓消费方式改变,电商发展迅猛,经营品种也多种多样。本案中电商购买其他公司报关入保税仓的药品再销售给消费者,属于销售药品的行为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,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,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,不得经营药品。
案例三 三亚某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
三亚市场监管局对某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,其经营的“某珂精粹水”无中文标签,且无查验记录,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。该超市的行为违反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。三亚市综合执法局依据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,给予该超市没收涉案化妆品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1.6余万元的处罚。
警示意义:根据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等规定,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,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;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。以免费试用、赠送小样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化妆品,其标签也应当符合上述规定。消费者在选购化妆品时可通过国家药监局官网或“化妆品监管”app查询核对产品的相关标签信息。
本案中的超市未执行进货查验,无法保证产品来源渠道合法,导致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受到处罚,不仅是对违规行为的惩处,更是对整个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业的提醒和警示,强调了遵守法律法规、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