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,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,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,分为四个级别:特级护理、一级护理、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设有标记。
临床护士应实施与病情相适应的护理,保障患者安全,提高护理质量。
分级护理标准按卫生部颁发的《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》为指导制定。由医师根据病情开启护理等级医嘱,护士执行。护士长及护士可根据病员病情变化及时与医师联系,提出合理建议。
一、 特级护理
1)指征:
1、病情危重,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;
2、重症监护患者;
3、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;
4、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;
5、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,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;
6、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(CRRT),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;
7、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。
2)护理要求:
1、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,监测生命体征;
2、根据医嘱,正确实施治疗、给药措施;
3、根据医嘱,准确测量出入量;
4、根据患者病情,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,如口腔护理、压疮护理、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,实施安全措施;
5、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;
6、实施床旁交接班。
二、Ⅰ级护理
1)指征:
1、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;
2、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;
3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;
4、生活部分自理,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。
2)护理要求:
1、每小时巡视患者,观察患者病情变化;
2、根据患者病情,测量生命体征;
3、根据医嘱,正确实施治疗、给药措施;
4、根据患者病情,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,如口腔护理、压疮护理、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,实施安全措施;
5、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。
三、Ⅱ级护理
1)指征:
1、病情稳定,仍需卧床的患者;
2、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。
2)护理要求:
1、每2小时巡视患者,观察患者病情变化;
2、根据患者病情,测量生命体征;
3、根据医嘱,正确实施治疗、给药措施;
4、根据患者病情,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;
5、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。
四、Ⅲ级护理
1)指征:
1、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;
2、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。
2)护理要求:
1、每3小时巡视患者,观察患者病情变化;
2、根据患者病情,测量生命体征;
3、根据医嘱,正确实施治疗、给药措施;
4、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。